〔2021〕灌行复决字38号
申请人:王某美。
被申请人: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。
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8日在书记县长信箱平台作出的关于《查处违法行为申请》的回复不服,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。本机关经审查,依法予以受理。现本案已审理终结。
申请人请求:确认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提出的《查处违法行为申请》行为违法,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申请人的申请。
申请人称:2021年10月9日,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《查处违法行为申请》。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答复。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。申请人土地并没有被依法征收,一直由申请人耕种。目前该地仍然是申请人在使用。某公司购买土地、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施工许可证不合法,侵犯申请人土地使用权。该公司挖的南北方向深沟在健康南路东侧红线范围之内,导致健康南路东侧路基塌陷。综上所述,被申请人行为违法,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。
被申请人称:申请人于2021年9月3日通过书记县长信箱提交《查处违法行为申请》,举报某公司违法施工,被申请人经调查后于2021年9月16日向申请人作出了回复。2021年10月9日,申请人再次以相同的事实与理由向被申请人提出《查处违法行为申请》。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,安排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了解,发现某公司通过合法手续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,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。某公司建筑施工行为,符合法律规定。申请人认为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侵犯其权利,如果事实真实存在,申请人可以通过调解、民事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综上所述,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提出的《查处违法行为申请》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行为。
经审理查明:申请人于2021年10月9日通过书记县长信箱提出《查处违法行为申请》,向被申请人举报某公司违法施工,要求被申请人查处。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《回复》,告知申请人“住建局接到反映后安排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了解,发现某公司通过合法手续购买土地,取得了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施工许可证,合法开发,项目内挖的南北方向深沟,在开发地块红线范围内,健康南路东侧路基未发现塌陷情形,不存在违法施工行为。”申请人对此回复不服,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,要求确认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提出的《查处违法行为申请》行为违法,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申请人的申请。
另查明,2021年9月3日申请人就同一事实向被申请人提出《查处违法行为申请》,向被申请人举报某公司违法施工,要求被申请人查处。被申请人经调查核实后,已经就投诉举报内容向申请人作出回复。
本机关认为:《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》第14条规定,举报人署名或提供联系方式的,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书面或口头等方式回复处理情况,并做好相关记录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,经过调查核实,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人,认定事实清楚,符合上述规定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(一)项之规定,本机关决定:
维持被申请人2021年10月18日作出的《回复》。
如不服本决定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,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2021年12月26日